將證券投資服務的金融消費者視為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是對證券投資服務的消費者保護法制獨立發展的回應。根據美國、英國、歐盟金融服務法中對“金融消費者”的法律定義和對“證券投資服務”的法律定義,證券投資服務的金融消費者可被定義為以非營業之目的接受證券經紀、證券諮詢推介和證券投資資產管理服務的 自然人。投資者是證券投資服務的金融消費者之另一個身份,但二者所表彰的法律關係有本質上的不同。為法律適用之意義,證券投資服務的金融消費者可被進一步定位為歐盟金融工具指令中的“零售客戶”以及美國證券法中的“無經驗投資者”,且通過“專業客戶”和“成熟投資者”的確立被間接定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