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我國當代法學而言,有必要重新審視法學這門學問的性質。在羅馬法上,所謂“法學”事實上是指“法的領域的實踐智慧”,即,追求正義之事、避免不正義之事的技藝。而中世紀及近代法學與古羅馬法學有很大的不同,它是“大學的法學”,大學提高了學者在塑造法律中的作用,使法學教師成為“真正的規則”的解說者。不僅如此,大學還確立了一種全新的法學知識生產與傳審的機制,其總體風格就是“理論化的法學”,使之愈來愈趨向“科學化”。到了19世紀,法學家們甚至力圖建構出像“門捷列夫化學元素表”一樣精確、直觀的法律公理體系。但這種“法律公理體系之夢”在法律實踐上是行不通的。實踐性構成了法學的學問性格,法學應當回歸實踐之學本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