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故意傷害罪(主要是輕傷害)的司法現狀相當異常,尤其是定罪率特別高。從刑法學角度來看,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將正當防衛認定為相互鬥毆或者防衛過當,進而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二是將相互鬥毆造成輕傷害的行為均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三是將僅有暴行故意而沒有傷害故意的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司法機關應當正確適用刑法關於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規定:在一般性爭吵過程中,先動手對他人實施暴力的,屬於不法侵害,後動手反擊者造成前者輕傷害的,屬於正當防衛,而不應當認定為相互鬥毆,更不應當認定後動手反擊者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防衛行為造成他人輕傷的,不屬於“造成重大損害”,不得認定為防衛過當。對於相互鬥毆案件,應認定雙方承諾了輕傷害;基於被害人承諾的法理,二人間的相互鬥毆阻卻違法性,其中致人輕傷的行為不成立犯罪。我國刑法沒有規定暴行罪,故意傷害罪不是暴行罪的結果加重犯,行為雖然造成他人輕傷,但行為人僅有暴行故意而沒有傷害故意的,不成立故意傷害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