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最高立法機關宣布已經建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但是從“體系”的角度看,民法立法還存在體系化和科學化方面的重大缺陷,這些問題十分明顯並極待改正。現代民法進入中國,本身就是以體系化科學的知識體系進入的。但是我國現行民法均以單行法律法規呈現,這些法律制定的時間跨越期限很長,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改革開放初期制定的,他們沒有體現民法社會的基本精神;一些在不同時期制定的法律制度相互不銜接甚至矛盾;一些立法制定時並不考慮既有法律法規的存在,也不考慮民法知識體系的科學性,只考慮單一的單行法規自成一統,結果使得民法整體出現立法碎片化的現象。立法機關在1986年制度“民法通則”時曾經宣布,等條件成熟時應該制定民法典,借以整合民法資源,實 現民法規則體系化和科學化。但是,現行建成的所謂“體系”並沒有表現民法典整合的趨勢,也不符合民法科學體系化的內在邏輯。為保障市場經濟發展和人民權利,民法立法體系化科學化的任務必須旗幟鮮明地提出來,必須借助潘德克頓法學的科學防止立法碎片化,儘快實現民法現行立法的整合,並且儘快出台中國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