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網絡時代,計算機軟件的出現開始要求刑法予以保護;在網絡犯罪的兩個前期發展階段,計算機系統作為犯罪對象和網絡作為犯罪工具要求刑法予以關注;在當前網絡階段,網絡平台化成為犯罪空間,衝擊著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論;雲技術時代的到來再次給網絡犯罪提供了代際躍升的機會,雲端成為犯罪對象和犯罪工具的挑戰初現端倪。以此為背景,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論在發展理念上應當快速從軟件、系統思維躍升到網絡思維,以網絡犯罪的三種基本類型為邏輯起點,突破傳統刑法應對網絡犯罪的雙軌三點四線的反應模式,構建制裁網絡犯罪的全新罪名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