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規在1996年刑法修改后成為反貪案件強制措施的等功能替代物。此現象的直接原因在於,相對於普通刑事案件的反貪案件所具有的自然屬性和證據、法律外遇的差異性,更為根本的原因則在於中國基礎結構能力的軟弱和刑事法總體性的不足。刑事政策與檢察院自身的考量也與之具有部分因果性。未充分關注到此制度結構導致了齊一的刑事偵查立法設計,從而形成事實上對偵查的管制,雙規由此作為非正式程序彌合了偵查力不足。掙脫此境地的根源在於基礎結構能力的增強和刑事法總體性的改變。否則,即使刑事政策等因素被消除,偵查能力不足之功能需要也會不斷催生新的非正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