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不同於舉止,行為在語義上便是有意圖的。規範只能通過行為而得到遵守,卻不一定而要由行為來違反。結果不法和未遂不法屬於歸屬的對象,而將結果不法認定為可罰、有責的義務違反而加以責難,則涉及歸屬的標準。對可罰的錯誤舉止的負責性,稱為罪責。規範分為舉止規範和制裁規範,前者的目的是保護法益,后者的目的在於維護舉止規範的效力。刑罰是對違反規範的交談性回應,它表明規範應不受侵犯地繼續有效。當事人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身體和認識能力)卻未實施其若具有避免構成要件實現的意圖時所應為的行為時,則成立義務圍反;而犯罪人未在行為層面上形成自己原本能夠形成的落實的避免構成要件的意圖,則應受責難。與此對應,歸屬的兩個基本條件是行為能力和動機能力。犯罪意味著犯罪人有相應能力卻沒有合乎規範地行為,亦即違反義務且有責地未以其行為遵守某一規範,這不同於傳統上那種認為犯罪是犯罪人違法且有責地行為的見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