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斯‧韋伯”法律社會學”中由”形式/實質非理性”和”形式/實質合理性”構成的有關法律思維類型的概念體系,同康德哲學有著緊密牽連。這種哲學思維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原本是四維的”合理性”概念體系,從而使該體系始終存在著蛻變成簡潔但更為尖銳的、呈現為”形式合理性/實質非理性”這一形態的二元論的可能。對相關韋伯文本的審視映證了這一可能。韋伯有關現代法律中的核心張力的論斷,因而體現為”形式合理性”和”實質非理性”之間的衝突。由於韋伯在”法律社會學”中將現代資本主義視為”核心議題”乃至”最高價值”,且認定”形式合理性”法律與之存在”選擇性親緣關系”,所以他個人傾向於”形式合理性”一側,並將”實質非理性”的法律主張主要歸因於工人運動。然而,資本主義經濟的現實發展表明,資本主義同”形式合理性”法律之間的聯繫並非絕對。整個”法律社會學”文本都體現出韋伯將概念和觀念置於經驗事實之上的傾向,而這些概念和觀念本身又受到韋伯自身價值取向的引導。因此,這也意味著對社會科學”客觀性”的背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