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取合規承諾是反壟斷救濟體系的核心,但以懲罰為支撐的簡單威懾不能夠幫助反壟斷執法機構實現上述目標。在反壟斷執法實踐中,各執法機構普遍採取引導企業自主建立反壟斷合規制度的方法來克服威懾陷阱,合規指引已經成為反壟斷法實施的一大趨勢。反壟斷合規制度可以幫助執法機構獲取足夠的合規承諾,也可以幫助企業預防反壟斷法律風險,具有經濟上的合理性。“有效”是反壟斷合規指引建設的基本目標,制裁與執法、知識、自主合規制度是其倚重的三大支柱。在競爭文化薄弱的中國,執法機構要順利引領企業建立反壟斷合規制度,必須在大力推進競爭文化建設的基礎上著力營造積極的政治環境、提升公眾對執法公平性的感知、提高執法行為的透明性與確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