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編纂的難點在於體系化,但體系本身並非是一個自決的問題,而與對民法典功能和格局的認知有關。現代民法典面臨的主要困境是如何在保持自身體系性、邏輯性的同時,容納更多元的價值和更多層次的規則,調和日益複雜的自治與管制之間的關係。民法典模式試圖憑借憲法的整合機制、民法的特介條款及民法典與部門民法的功能區隔,最大程度地解決這一困境。在民法典模式下,民法典的意義在於通過有邏輯、合目的的體系安排,建構起一個穩定而開放的結構,成為自治規則的母體和自治價值的依歸。在這一思路下,較諸人格權獨立成編等問題,民法典總則和債法總則的設置是更為重要的體系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