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對蘇力《法律人思維?》一文若干觀點的回應和批評。蘇力贊賞美國現實主義的法官辦案方法與思路,否認法律人存在法教義學思維方法,無前提地主張“超越法律”和“考量后果”。本文主張法律人思維“二元論”,即在實定規範與社會事實之間進行結合、協調和平衡,遵循規則和超越法律。法律人不能拘泥於法律規則和概念邏輯,面對呆板的法律和鮮活的生活,不能刻板地不作結果主義考量。但遊行社會後果考量時,不能誇大“超越法律”的功能和意義,不能以英美法系的特有方法遮蔽和否定成文法系法教義學方法中原本已然存在的“超越法律”的功能,更不應否定法教義學上法律人特有的思維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