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心理研究》16期專題為「主體性的探究與實踐」,邀我寫回應文。基於好奇與好學的心理,我爽快地答應,後來有些後悔,有自不量力之感。不過心裡一想學問之道,至少在於「學」與「問」,我於是開始找答案、尋問題。「主體性」究竟內涵為何?專題主編翁開誠教授開宗明義如是說:「主體性(subjectivity),以我目前的理解,簡而言之,就是對追求自由(或解放)的覺悟與努力。要覺悟,因為事實上我們常不自覺自己的不自由、逃避自由與需要自由。要努力,因為要在真實生活脈絡中實踐出來,而且這實踐常是辛苦的、分裂的、衝突的、曲折的、反復的。要追求自由的應然理想,就蘊含著不自由的實然現況,也就是有著限制或壓迫存在。」讀到此,似懂非懂;至少翁教授的語彙與我之前所認識的心理學迥然不同。翁教授相信「存在先於本質」,認為主體(subject)是「人的應然與理想的狀態。而主體性或許可以簡單地說是當一個人是自己的主人的人格或心理狀態」;主體性的歷程,應該是「我感,我是,故我在」,其理想境界為:「感受、意志與思想上都自由的狀態」。劉惠琴教授則對主體性有如是的描述:「主體性乃用以指涉個人對其自身的感知以及其用以瞭解她與世界關聯的方式。包括意識與潛意識;包括思想和情感」。比較兩者,劉教授使用的是種敘述性定義,而翁教授談的則是主體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