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賴文(〈歷史及社會文化脈絡中個人主體性之建構〉一文之簡稱)裡,作者們的主體意義涉及了兩個形塑「自我」的知識運動,其一是以敘說心理學的觀點,將「自我」視為被建構的詮釋活動,那個透過對各種機緣性的事件而加以反身敘說所收攏過來的敘說主體被反身地界定為自我;另一個運動則是朝向個體的實體化所形成所謂「自我」的認定,亦即在傳統心理學(諸如精神分析、阿德勒或愛力克森等)裡頭所指稱的心理實體。這兩個形塑「自我」的知識運動原本存在於各自的領域裡,就敘說心理的觀點來說,自我只是詮釋空間所生產的論述,遭受各種時間、際遇的激盪而有其意義建構的理路,這是敘說心理學的傳統,而在心理學的傳統(尤其是精神分析與個體發展)則將自我視為一個具有形構的實體(configurated entity),有實質的存在者,於是在心理學的論述裡展開許多深度心理的奧秘。如今,如果傳記心理學要重新將這兩個認識「自我」的傳統燴冶於一爐,又當如何做出決定?顯然,賴文並沒有直接面對此一關鍵性的決定點,或許這不是本文的要旨,但是卻讓人有基礎不夠穩固之嫌。本文嘗試代為籌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