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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大雅芳鄰社區(以下簡稱「本社區」)住戶21戶(民國79年取得使用執照),未成立管理委員會,共有法定停車位16位,停車管理費(一位一車:1, 200元/年;一位二車:4,800元/年; 二位二車:2,400元/年)。100年住戶張女士(以下簡稱「本住戶」)經買賣繼受取得「一位二車」(畸零角邊可多停一部車)之停車位。102年9月本住戶為求公平性(禁止差別待遇),擬比照「二位二車」方式繳交上半年停車管理費1,200 元/半年。但遭本社區財委(義務)拒收後又收下,次日再由主委(義務管理人)退回600元,並宣稱:「本社區共有停車位產權各持分1/16,爾後僅能供16部車停用,多停的汽車限期一個月內移走,否則找人處理(語帶脅迫意味?!)」!請試問:一、本社區未成立管理組織,其主委(義務管理人)執法之適法(格)性如何?二、本住戶為求公平性(禁止差別待遇),擬比照「二位二車」(2,400元/年)方式繳交,其抗辯論述理由?三、本社區主委(義務管理人)恣意限住戶停車使用是否適法?若已涉及妨害行使權利住戶得否提告?茲就本案例在法律上之程序及公平正義原則,依三段論法解析如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