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於市場上游資充沛加上低利環境,使資金流向不動產市場,造成不動產價格的飆漲,公告土地現值作為課稅的基礎,考量民眾賦稅能力,往往無法充分反應市價,而之前國內土地徵收補償價格,係按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在公告土地現值偏低的情況下,徵收價格過低,徵收補償爭議不斷,且幾起引發衝突的徵收案(苗栗大埔農地徵收事件及彰化二林相思寮徵收案)使得社會各界開始對土地徵收補償制度進行關注與討論。政府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土地徵收制度改革的期待,實踐土地與居住的正義,便著手修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於新修正通過的「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明定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改採市價。101年1月4日土地徵收條例修正公布,其中第30條規定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依據上開規定訂定,並由內政部發布,各項書表格式亦於101年6月26日訂定發布,而由行政院於101年7月20曰以院台建字第1010040049號函令發布,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定自101年9月1日施行,自此開始,我國土地徵收補償制度將以「市價」方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