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想買一筆土地,申請土地登記謄本,發現在土地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依〇〇地方法院97年2月19日97年度重訴字第〇〇〇〇號函證明文件辦理註記,本件不動產現為該院97年度重訴字第〇〇〇〇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事件訴訟中」及「依〇〇地方法院99年4月21日99年度重訴字第〇〇〇〇號函證明文件辦理註記,本件不動產現為該院99年度重訴字第〇〇〇〇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訴訟中」等內容。究竟這些註記有何效力?張三是否可以買受此筆土地?是否有什麼隱藏糾紛?民國89年2月9日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為了使欲受讓依法應登記權利之第三人有知悉該訴訟繫屬之機會,避免受讓權利之第三人遭受不利益,故增訂第5項規定:「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