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於苗栗大埔、彰化中科四期等政府浮濫徵收土地事件,導致各地被徵收民眾組成自救會抗爭,官民間的衝突情形日趨嚴重,引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徵收補償最核心問題就是「價格」的公正性,如果沒有查估出公平、合理的市場價格,就永遠無法制定出符合老百姓利益的徵收補償機制,然「價格」的種類及認定方式百百種,在民間約略有:不同交易條件的實際成交價--「實價」、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的「市價」,不同時期的行情價格的「時價」、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所訂的「正常、限定、特定、特殊價格」;或在公部門地價人員訪查的「案例價」、 無成交實例的「推估價」、改良型地價基準地的「基準地價」、課持有稅及租金收益基礎的「公告地價」、課移轉稅及徵收補償標準的「公告現值」,令人看了就眼花撩亂、一頭霧水。從民國初年施行國父的平均地權理念,規定地價採自行申報,到建國百年的今天即將要實價登錄,但仍舊衍生出好幾種的查估模式及法令依據,如以土地徵收給予民眾合理補償的角度而言,究竟哪一套標準較無爭議,還是政府說了就算,至今仍然眾說紛紜、沒有共識。更成為了許多反對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實價登錄、實價課稅、市價補償人士、團體的塘塞之詞。正因如此,內政部年初即著手委託學者研擬徵收制度檢討改進措施,但非常遺憾的行政院高層卻未採納該研究報告之具體建議,將「市價」補償的認定機制委由民間專業估價者辦理查估,在行政院版的土徵條例修正草案中,竟然規劃仍以各地政單位地價人員蒐集買賣實例予以推估,與民間版主張委由公正之第三人查估立場大異其趣,亦與現今主流產學意見及國際的趨勢相背離,引發在野黨及社會各界的不滿及撻伐,茲就下述論點說明政院版荒謬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