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醫院一群年齡從9至46歲病患,住院病歷記載病患主訴「手部多汗及腋下多汗」,診斷為「Hyperhidrosis」(多汗症),於全身麻醉下施行經內視鏡胸交感神經切斷術。原核定機關部分同意其施行上揭手術惟無需住院,部份則改以腋下汗腺切除術核付,理由為:病歷未具體記載病況,無法顯示住院之必要性。另部分病歷依據手術紀錄單所寫為axially hyperhidrosis 以及手術作T4 sympathectomy來看,是為狐臭診斷所做手術,為達申報在病歷出院摘要寫成hyperhidrotic palma,病歷記載前後不一,故改以腋下汗腺切除術核付。申請人不服,認為:「多汗症」並未細分為何處多汗症,因此只要是多汗症,醫師即有權依據本身醫理見解,從事對病患最安全最適當之醫療方式,若健保局不給付腋汗症的內視鏡胸交感神經切斷術則敬請公告。因此向本會申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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