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XXX診所)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期間,經健保局派員訪查,發現有下列違規情事:(一)楊姓保險對象於九十一年二月因包皮炎至申請人診所就診,自費六千元手術費用,抽血、驗尿檢查淋病及梅毒,各自費八百元,九十一年三月施打抗生素及生長激素,自費六千元。(二)謝姓保險對象於九十年十月抽血驗尿檢查淋病、梅毒各八百元,九十年十一月做淋病檢查自費八百元。健保局以申請人有自立名目囑保險對象自費,依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七十五條及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處以違約記點乙次,並就自立名目收取之費用處以五倍罰鍰八萬元。申請人不服,以(一)依健保法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屬於健保給付項目,而囑保險對象自費,併申報費用才是違法;(二)包皮傷口發炎、性病引起之紅腫,沒有相關的給付藥品,病人在健保給付下,一次完成性病檢查非常困難,故大多藉由商業保險之方式採自費醫療;(三)楊姓保險對象於就診與預約開刀,其間有五天之久,且手術當天,未以健保身分就診,故無法將疱疹、披衣菌及淋病梅毒檢體分開計算,並應保險對象要求代為外送時,是其選擇自費的。且該名病患生殖器短小到不正常現象,打生長激素,屬醫療之需;楊姓保險對象前來其診所自費就醫時,已簽字同意取得保險公司理賠;(四)謝姓保險對象係在中醫診所治療一段時間後,至其診所要求自費代為送檢檢體,並加做淋病檢驗,披衣菌之治療等,並無健保給付,惟因較難治癒,為節省病患費用,口服藥使用健保給付之用藥。故向爭審會申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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