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參加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照護計畫之某醫院加護病房的7位病患,年齡層自38至90歲(平均年齡為74歲),分別為胸腔內科、神經內科、神經外科之患者,因呼吸衰竭、肺炎、顱內出血、泌尿導感染等病因,皆需使用呼吸器輔助呼吸,並於重症加護中心接受治療。因申報ICU照護日數部分遭健保局改以RCC給付,健保局核改理由大致為:情況穩定,僅依賴呼吸器,每天僅有一次呼吸監測紀錄、porgress note無特殊紀錄、依據病歷記載及病況,不足以支持實施本項住院診療……等。申請人不服而申請審議,其所持理由為「本案為呼吸器依賴患者 IDS試辦計劃下之個額,依本計劃規定,第一階段ICU照護日數以≦21日申報之,但可依患者病情變化延長加護病房照護日數。」此七案均合乎規定,依此醫院所稱這些病患需住ICU病況大致如下:(1)「持續腦壓過高持續使用mannitol、電解值及血糖值失調」(2)「CXR show nfiltration、嚴重UTI、coarse breathing sound」(3)「AF and RVR HR 95-120/min,使用digoxin治療」(4)「blood gas 值不穩定且尚需監測SaO2」、「PaO2下降且BP drop與發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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