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按照通說,被害人的同意與承諾意義不同。本文認為,兩者並無不同,效果都是排除構成要件的該當性。得同意或承諾,是順隨當事人的意思決定,協助其人格的自由發展,沒有違反構成要件的意旨。醫師得病患同意或承諾的侵入性治療,並非傷害的構成要件該當。病人的承諾,需要醫師提供完整的資訊。如果醫師的說明或告知不完整,病人承諾的效力就有問題,可能因而無效,醫師的侵入性治療,視情形成立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病人的承諾,必須意識清楚,意願自由。病人如果精神異常、醉酒、受病痛的長期折磨而心意已亂,其承諾無效。病人的承諾,如果是頑固而且毫無專業認識,也是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