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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習慣法,通說認為係法律未規定之事項,長久為某些特定人民遵循而反覆行為,成為習慣,於人民對之產生法規範相同之確信而遵行時,即成為習慣法。依據此項定義,習慣法之構成須具備下列要素:一、就可得特定內容之同一事項長時間之行為反覆,成為多數人之慣行3,若習慣之內容無法確定,即難以發生規範效力;二、人民就此慣行產生法規範之確信,亦即主觀上發生受該習慣拘束之意思;三、須不牴觸既存之強制法規或公序良俗,若有法規之強制、禁止規定存在,縱使人民就此事項另有習慣,因該習慣違背、破壞法秩序,是以不得成為習慣法。此外,法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者,無效(民法七一參照),因此,若人民所遵循之習慣若違背公序良俗,則其行為無效,職是之故,此種惡習亦不能形成習慣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