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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禁治產人之監護人
作者 林洲富
中文摘要
丙有宣告禁治產之事由,丙、甲與乙、檢察官,得各向丙住所地之法院,聲請對丙宣告禁治產。因禁治產事件具有非訟事件之性質,法院就禁治產宣告之聲請,應斟酌聲請人所表明之事實及證據,並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因丙之父母與祖父母均死亡,乙為家長,為丙之法定監護人,無庸再向聲請法院指定其監護人。倘丙無法定監護人,法院得依聲請,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充當丙之監護人。
起訖頁 20-21
關鍵詞 治產人監護人法定監護人選定監護人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805 (6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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