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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Earnings Management in Taiwan's Imputation Tax System
並列篇名
兩稅合一與盈餘管理
作者 林世銘林宗輝蔡彥卿
中文摘要
為避免重複課稅、提高投資意願以促進經濟發展,台灣於1998 年起開始實施兩稅合一制度,並採取「稅額扣抵制」的方式。在稅額扣抵制之兩稅合一的制度下,公司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可供股東抵繳其綜合所得稅。由於兩稅合一對公司的股東有減稅效果,吾人預期公司會有盈餘管理(操縱盈餘)的動機,將部分原屬於1997 年的盈餘遞延至1998 年以減輕其稅負。其次,相較於未上市上櫃的公開發行公司而言,上市公司具備較多的資源,較有可能設置較大的財務會計部門,聘請更好的稅務會計專家或人員幫其從事租稅規劃;但是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證券市場掛牌交易,若公司將部分原屬於1997 年的盈餘遞延至1998 年,可能會面臨盈餘不如投資人的預期導致股價下跌的壓力。所以,上市公司為因應兩稅合一而進行盈餘管理之誘因,理論上將受限於股價之考量,而不如未上市上櫃的其他公開發行公司。因此,本文即以上市與未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為研究對象,不但提供一個檢視兩者間是否存在盈餘管理行為差異的機會;同時,本文的樣本及研究設計亦有助於釐清學者間關於節稅誘因與財務報導誘因何者較重要的爭議(Shackelford and Shevlin 2001)。以往有關盈餘管理的文獻大多是從公司的角度出發,主要目標在使公司稅後報酬極大化;但在兩稅合一的制度下,公司繳納之所得稅,其性質類似股東所繳納之綜合所得稅的扣繳稅款,而本文係從公司股東租稅規劃的角度來分析,這是國外文獻所未曾探討的。公司是否從事盈餘管理的議題,長期以來一直是主管機關、實務界與學術界所注目之焦點(Dechow and Skinner2000)。而在會計領域中亦有許多相關研究,例如Healy (1985)、DeAngelo (1986)、Nichaus (1989)、Jones(1991)、Guenther (1994)、Dechow et al. (1995)、DeFond et al. (1994)、Gaver et al. (1995)、DeFond and Park (1997)、Degeorge et al. (1998)、Burgstahler and Dichev (1997,1998)、Healy and Wahlen (1999)、Guidry etal. (1999)、Dechow and Skinner (2000)等,分別探討各種情況下經理人是否存在盈餘管理的誘因,並提供實證證據。而這些文獻的分析著重於「應計數」(accruals)的檢視,即「會計盈餘」與「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兩者間的差額之分析。依據Healy (1985)的看法,應計數(accruals)會影響盈餘的認列時點,因而成為探討盈餘管理的主要工具;若依據經理人對應計數的操控能力來區分,則可將應計數分為「裁量性」(discretionary)與「非裁量性」(nondiscretionary) 應計數兩大類。又依據Dechow et al. (1995)對各種「裁量性應計數」估計模型所做比較之結論,現今盈餘管理文獻在估計「裁量性應計數」時多使用Modified Jones model。本文研究公司是否因為兩稅合一制度之實施而有盈餘管理的行為,故有兩點有待釐清之處。首先,由於本文探討公司是否因為稅制變動而從事盈餘管理,因此須面對課稅所得資料取得不易的難題。其次,因為本研究係探討課稅所得的盈餘管理,故裁量性應計數的估計亦需予以特別考量。針對第一個問題,由於納稅資料係屬稅捐稽徵法規定應予保密之資料,非有特殊理由無法取得,僅能透過公司財務報表資料來進行研究。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收入、費用之認列必須採用應計基礎,而費用之認列亦應符合配合原則。先就費用面而言,觀諸我國所得稅法,除了某些費用在稅法上准予提前認列外(例如所得稅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固定資產的耐用年限不及兩年者,得以其成本列為取得、製造或建築年度之損失,不必按年折舊),公司欲藉由提前認列費用來減少課稅所得,必須要有實質經濟行為發生,而這實質行為事實上已符合'應計基礎'之要件,故「費用在稅法上的可減除性」為財務會計認列費用的充分(但非必要)條件(Guenther (1994)亦持類似看法)。而在收入面方面,營業稅法訂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明訂各行業開立銷售憑證的時限,因此,除了銷售下腳收入等小差異外,理論上,公司若欲藉由遞延稅務會計上的銷貨收入來減少課稅所得(例如延緩出貨),亦會使財務報表上的銷貨收入受到影響。基於上述理由,國內外相關文獻(例如Guenther (1994))在探討公司是否會因為稅率變動等租稅制度變革而從事盈餘管理時,在無法取得納稅義務人的納稅資料時,大都以公司之財務會計所得為出發點,予以適當調整而進行分析。本文也藉由利用可公開取得之公司財務資料,考量稅法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間之差異後,予以適當調整,進行後續探討。關於第二個問題,一般盈餘管理文獻多探討財務會計相關議題,故其裁量性應計數多透過總應計數間接求得。但本文分析焦點為公司課稅所得的盈餘管理,故在計算裁量性應計數時亦需特別處理。依據Manzon (1992)、Choiet al. (1991)、Guenther (1994)等學者的看法,吾人可依據「應計數」(accruals) 是否對課稅所得造成影響來將其分成兩大類:預期會對課稅所得造成影響的應計數稱為「流動性應計數」 (current accruals) ,其主要組成項目如應收帳款及應付帳款等﹔而預期不會對課稅所得造成重大影響的應計數稱為「非流動性應計數」 (non-current accruals) ,其主要組成項目如折舊費用及投資收益等項目。其次,我國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亦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工作時間法為準則。上項方法之採用及變換,準用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其未經申請者,視為採用平均法。」而在第四十四條第三項則規定:「前項各種計算方法之採用,應於每年預估本年度所得額時(即暫繳時),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一般而言,公司較不可能透過折舊等項目來從事課稅所得之盈餘管理。此外,當年所得稅法有關兩稅合一修正條文的立法過程非常迅速,出乎各界意料之外,公司不可能在一、二年前即預期兩稅合一制度自1998 年起正式實施而透過折舊、攤銷等屬於比較長期、固定之項目來從事課稅所得之盈餘管理。而Sloan (1996)與Teoh et al. (1998a, 1998b)等學者也認為流動性應計數的衡量方式較佳。綜合上述,本研究乃透過流動性應計數進行進一步的分析,其模式及理由請見英文版式二及其相關說明。在本文的研究樣本方面,本文以台灣上市公司及未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為研究對象,資料來源為台灣經濟新報資料庫。在上市公司方面為1984年至1999 年的資料,要求樣本公司需有完整之財務資料;未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考慮到樣本數的問題,本文僅要求其需有1986 年至1999 年的完整財務資料。而上櫃公司則因沒有公司符合本文樣本期間之要求,故本研究未予納入。有關本研究的樣本及假說推論,請參考英文版更詳細的說明。英文版的式三為各公司裁量性應計數之估計模型,而表一係將各公司之估計結果,依上市公司或未上市上櫃公開發行公司兩大類別予以彙總列表之結果。表二則為假說一的單變量檢定,進一步之檢定結果顯示1997 年之PCCNOR(標準化之裁量性應計數)顯著小於1998 年,有關之結果皆支持假說一,亦即公司確實因應兩稅合一的實施而把1997 年的部份盈餘遞延至1998 年。英文版的表三為本研究所使用變數的敘述統計,而式四及式五為本研究用來測試假說的迴歸實證模式,其結果則於表四與表五中列示(請參考英文版)。在英文版的表四中,吾人發現1997 年的β2 及β5 係數顯著為負,顯示有效稅率愈高的公司及董監事持股帳面價值愈高的公司,愈會將1997 年的部份盈餘遞延至1998 年,支持H3 及H6。而1997 年的β1 係數亦顯著為負,顯示上市公司相較於未上市公司而言,更會將1997 年的部份盈餘遞延至1998 年,拒絕虛無假說H2。而在英文版的表五的部份,β1 顯著為負,顯示無論是上市公司或是未上市上櫃公開發行公司,的確存在因應兩稅合一制度的實施而從事盈餘管理之行為。吾人亦發現β3 顯著為負,而β2 大於零但不顯著,顯示在兩稅合一前,若公司之有效稅率愈高,公司愈會有將1997 年的盈餘遞延至1998 年的行為,支持假說三。而在假說六的部分,吾人亦發現β9 顯著為負,而β8 則不顯著,意味董監持股帳面價值較高的公司,比較會因為兩稅合一的實施而在1997 年從事減少盈餘的盈餘管理。本文亦進一步進行敏感性測試,其結果大致和前述主要測試部份的結果相符。在千禧年第二次到來之際,經濟衰退開始侵蝕許多國家的經濟發展,台灣及美國也不例外。長期以來,減稅即為各國政府在面臨不景氣時最常用來刺激經濟復甦的作法。2003 年1 月7 日,美國布希總統宣布一套提振經濟的方案,其中包含一項逾美金6700 億、為期十年的個人與企業的減稅方案,此方案的核心係把企業付給股東的股利所得排除於個人課稅所得之外;然而,上述措施卻也引發高度爭議,因為股利所得免稅的作法將使富人比窮人享有更大之租稅利益(詳情請參考英文版之附註九)。而在布希總統的減稅政策之前,美國國會於2002 年12 月亦曾討論過一項兩稅合一方案(詳情請參考英文版之附註十),類似台灣自1998 年起開始採用以刺激景氣的兩稅合一制度。本文探討在兩稅合一實施前後,台灣公開發行公司為因應此制所從事之盈餘管理行為。本文之研究發現(彙總於下一段)或許可供美國及其他擬實施兩稅合一之國家加以參考。首先,本研究提出有關台灣公開發行公司為因應兩稅合一之施行,而將兩稅合一制度施行前一年度之盈餘遞延至下一個年度的證據。值得一提的是,本文之實證證據顯示,兩稅合一實施前董監持股金額愈高以及有效稅率愈高之公司,愈積極從事盈餘管理的行為,支持「在兩稅合一下,投資人可從有效稅率高的公司獲得更多稅額扣抵利益」之說法,且上述稅額扣抵利益在董監持股價值愈高的公司愈形顯著。因此,若台灣及美國的稅務機關認為上述盈餘管理行為足以構成避稅的要件,則應針對上述兩類公司採取預防性的措施。更有趣的是,本文亦發現台灣上市公司相較於未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而言,遞延了更多原屬兩稅合一施行前之盈餘至兩稅合一施行後的期間。當公司將原屬1997 年的部份盈餘遞延至1998 年時,會使1997 年的每股盈餘降低,若公司的每股盈餘不如投資人之預期,其股價將下跌以致對所有投資人造成損害。然而本文卻發現,上市公司較未上市上櫃公司更積極從事盈餘管理以替股東獲取租稅利益,乃顯示在台灣實施兩稅合一之期間,上市公司之節稅考量比財務報導考量更為重要,此發現有助於提供關於節稅考量與財務報導考量孰重孰輕之爭議(Shackelford and Shevlin 2001)。分析其背後原因,可能乃因上市公司有較厚實之財力可聘請專家從事較成功之租稅規劃;另一可能原因則是現行法令要求前一年的年報與當年第一季的季報須在當年四月底前公布,且由於盈餘管理會有迴轉效果,因此1997 年每股盈餘較低的不利影響已被1998 年第一季較高之季每股盈餘所抵銷。雖然本研究的實證結果係採樣自台灣地區,但有關上市與未上市公司因兩稅合一之實施而有不同因應之行為模式,無疑地,此一研究發現是想推行兩稅合一制度的國家都應關切的課題。
英文摘要
To eliminate double taxation and to encourage economic development, Taiwan adopted the imputation tax system to integrate its individual income tax together with its corporate income tax in 1998. Because the imputation tax system reduces shareholders' overall tax burden, shareholders' wealth can be increased if their firms manage to recognize in 1998 a portion of taxable income, which should have been recognized befo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tax system. The tax reform of Taiwan offers an opportunity to investigate firms' behavior in response to the change of tax system and the behavioral differences between TSE-Listed Companies and Non-TSE-Listed public companies. Using data from Taiwan's public companies, this study documents evidence that firms managed their earnings in response to the adoption of the imputation tax system. The empirical evidence further indicates that the magnitude of earnings management for TSE-Listed Companies was larger than for Non-TSE-Listed public companies. The book value of shares holdings owned by directors/supervisors and firms' effective tax rates are demonstrated to have a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with firms' earnings management. In December 2002, the American Congress discussed the proposal of the imputation tax system. Our empirical evidence in Taiwan may be of interest to U.S. policy makers in predicting whether earnings will be managed to take advantage of future tax rate changes, and to IRS authorities in enforcing tax rules designed to prevent abusive tax avoidance.
起訖頁 127-152
關鍵詞 盈餘管理兩稅合一裁量性應計數Earnings managementImputation tax systemDiscretionary accruals
刊名 中華會計學刊  
期數 200404 (4:2期)
出版單位 中華會計教育學會
該期刊-上一篇 A Study of Relationships among R&D Investments, Patent Grants and Operating Performance: The Effects of Taiwan Patent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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