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吉桐心理師的〈台灣臨床心理師的專業倫理〉一文帶我們回到「前心理師法」時代台灣心理學界對於專業倫理的努力,以及「後心理師法」時代臨床心理學界堆動專業倫理的過程。前心理師法時期,由中國心理學會(現稱台灣心理學會)於1996 年,35 屆理監事會討論通過心理學專業倫理準則,而後心理師法時期,臨床工作者依據的則是心理師法中與專業倫理規範有關的第57、58和59 條,以及與保護當事人福祉與權益有關的第17、19 和25 條。自從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成立之後,鑒於臨床心理師的工作範圍、領域以及執業方式變得更多元,全聯會於2005 年成立「專業倫理規範委員會籌備會」,進行草擬「專業倫理規範委員會組織章程」。證照制度已經實行7 年,作者歐吉桐擔心,心理師在執業時會出現重大違反倫理規範之事件,進而危及公眾對心理師專業的信任。本屆全聯會倫理規範委員會召集人魯中興心理師也曾焦慮地表示,身為召集人的他,對於遲遲未能提出專業倫理守則,感到非常著急。作者和全聯會的焦慮與考量可以理解,筆者相信許多臨床工作者也分享了這份焦慮,而期待一份適用於台灣的專業倫理守則早日問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