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涉及利用各種傳播媒介物,將證券投資相關研究分析、推介建議等資訊傳達於投資大衆,故對投顧事業經濟活動之管制,將相對地限制其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與職業自由。釋字第六三四號,即就投顧事業管理與言論自由間之平衡作出解釋。本文以該釋字為出發,主要以美國法之相關規定為參考立法例,研究投顧事業之定義,並兼論投顧事業與言論自由間之衝突與爭議。台灣法就投顧事業之定義過於廣泛,且未設有除外規定,實有必要參考外國立法例擬訂一套完整的除外規定,以免對人民言論自由與職業自由形成過度之干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