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明治二十二年(一八八九)頒布憲法,實施立憲政治以後,日本文化界與學術界對明治憲法即有各種不同的解釋。大體而言,當時的憲法解釋約可分為天皇機關說與天皇主權說兩種。天皇機關說可以有賀長雄等為代表;而天皇主權說則以穗積八束等為主。兩者主要的不同點,乃在於天皇在憲法中的功能。有賀等大抵認為「天皇是國家的元首,統治國家的機關,與國家並非同一物。」亦即主張君主權並非無限;而穗積八束等天皇主權說則認為國家主權在君,「主權無限,對法律上的運作,其權能並無絕對的限定」,「憲法的制定與廢除皆出於皇位主權的自由與專斷。」主張君權絕對不受限制,亦即天皇即國家。兩者之重點乃集中於天皇權限是否須受限制這一點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