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的本質可以從有關法規來探討,依據「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2條的規定,醫院需擁有10張以上病床,從事1科或數科診療業務,每科都有專科醫師的醫療機構。由此一對醫院的定義,可知醫院要有下列三項要件:1.醫院必需設置病床,而且病床數在10床以上。未設置病床或病床數在10床以下的醫療機構,不能稱為醫院,而稱之為診所。「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公佈於西元1987年,在此之前,甚多醫療機構的床數在10床以下,而以「醫院」為名,有些醫療機構的病床超過10床,卻以「診所」為名,當時醫院與診所的區分並不明顯。「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公佈後,釐清了醫院與診所的界限。「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說明了醫院應具備床位的下限為10床,並無上限的規定。理論上,醫院床位數是可以無限增加的。2.醫院必須從事1科或數科的診療業務。醫院的基本業務是診療,「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醫院須從事1科或數科診療業務,說明醫院從事的診療科別至少為1科,最多則無規定,目前的醫療專科是依據西元1988年行政院衛生署公佈的「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3條的規定,專科醫師的分科分為下列18科,家庭醫學科、內科、外科、小兒科、婦產科、骨科、神經外科、泌尿科、耳鼻喉科、眼科、皮膚科、神經科、精神科、復健科、麻醉科、放射線科、病理科、核子醫學科,再加上牙科與中醫科,共有20個診療專科,因此醫院從事的診療專科很少超過這20科。3.醫院的每1科都設有專科醫師。每1診療科至少要有1名專科醫師,以保證醫院的醫療品質,也提高了醫院的服務成本。因此,西元1987年「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公佈後,「醫院」的定義非常清楚,醫院需設置10張以上病床,設有1個或以上的醫療專科,而以專科醫師從事該醫療專科診療業務的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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