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台灣民法於二七年再次修正,民法第一五九條亦在此次修正之列。舊民法第一五九條於嫁娶婚原則上子女從父性,並例外得約定從母姓,但因原條文「母無兄弟」在解釋上的困難及約定不成時子女仍僅能從父姓之現實上結果,原條文未達男女平等之要求。新民法第一五九條開宗明義宣示子女之姓氏由父母約定,且在子女成年前後各得再更改一次,於特殊情形亦得更改,可評價為朝向男女平等與尊重子女意願之立法目的邁進。然該條第一項未規定父母約定不成時應如何處理,第二、三項未尊重子女意願,第五項之構成要件亦嫌抽象,仍有再修正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