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1.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檢察新論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登入】查詢為準。
最新【購點活動】


篇名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適用
作者 黃睦涵
中文摘要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為自古流傳至今的著名諺語,要求被告於訊問過程中,得全盤供出犯罪過程,以利偵查人員查獲犯罪,更可減少偵查資源之浪費。也因此,自白於證據上之評價,又有「證據女王」之美名,常為破案與否之重要依據。而被告犯罪後有無自白,是否坦承全部犯罪事實,更屬於一項非常重要之量刑事由,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而實務判決中,多將被告是否自白,歸入其犯罪後之態度而審酌,於判決內常可見「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態度良好」等文字,給予刑度減輕之恩惠。而於我國刑法及特別刑法中,對於被告犯罪後自白,常給予減刑甚至免刑之寬典,諸如刑法第122條、第166條、第172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1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等,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亦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以作為犯製造、販賣、運輸、意圖販賣而持有、強迫他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毒品案件之被告,藉由自白犯罪而獲得減輕刑責之誘因。然而,究竟被告如何之陳述可認屬自白?「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又應如何認定?及該條於適用上所產生之相關問題,實務上仍有不同看法。本文將分析近年來最高法院關於上開爭議之不同見解,並提出建議以供參考。
起訖頁 212-224
刊名 檢察新論  
期數 201501 (17期)
出版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該期刊-上一篇 論公訴人出席法庭辯論的規範要求--寫在修正後刑事訴訟法實施兩年之際
該期刊-下一篇 澳洲司法制度簡介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 號 7 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