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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訴人出席法庭辯論的規範要求--寫在修正後刑事訴訟法實施兩年之際
作者 么寧
中文摘要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已於2013年1月1日開始施行。伴隨著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的實施,最高司法機關也相繼公布司法解釋,對刑事訴訟法的具體施行進行規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及近期即將公布的「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兩年多來,中國大陸的刑事訴訟庭審方式發生了較大變化,例如非法證據排除庭審調查日趨常態化、證人出庭比率漸增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10月23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4次全體會議通過了「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該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凡此種種,均令公訴人出席法庭所面臨之挑戰較之以往更為艱鉅。公訴人的法庭辯論是否合乎規範,不僅決定個案庭審命運走向,更關乎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在實踐中能否實現預設目標。因此,公訴人出席法庭辯論應當有何規範就成為一個頗為值得研究的問題。
起訖頁 198-211
刊名 檢察新論  
期數 201501 (17期)
出版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該期刊-上一篇 論「情節最重大之罪」與死刑裁判
該期刊-下一篇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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