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訴法實施以來,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業已成為全國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工作的重心。然而,立法規定的原則性、司法解釋的簡單化及地方性規範文件的差異,使得司法實踐中做法不一,引發了解決“執行亂”的“一元化”制度設計與解決“執行亂”、緩解“執行難”的“二元化”程式配置的分歧。執行率的定量分析結論表明,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緩解“執行難”的制度功能並未得到很好的實現。由於程式結構無法緩解“執行難”,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應當確立“一元化”的制度設計。為此,在將制度目的定位於解決“執行亂”的基礎上,以審慎原則、比例原則和協作原則為總體指引,進一步厘清執行監督的程式規則,明確執行監督的法律效力,才能推動我國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制度的規範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