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高偵查效果與加強人權保障,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新增了口頭傳喚措施,並延長了傳喚、拘傳期限。對兩個經濟水平差異較大的地區的考察發現,新法實施以來,口頭傳喚和留置適用率很高,而拘傳或傳喚很少適用,這與其被擴張性適用和強制性適用直接相關,而到案後的羈留期間被偵查機關任意控制,雖能滿足偵查需要,卻極易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無論是根植於偵查實踐的合理性需要,還是域外立法或司法的成熟經驗,均映射出我國現行偵查到案制度中權力配置的內在矛盾——無證到案手段的不足與臨時性羈留權力的過度。長遠地看,解決這一矛盾需要在立法層面進行制度重構,最終目標是建立以無證到案措施為主的到案措施體系,以及到案後的期間控制與司法審查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