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誘導措施適用於禁止與放任的中間地帶,通過經濟手段來影響私人的行為動機,進而促進公益上所希望的目標或抑制公益上不希望的目標。生育行為本身並不違法,但控制人口數量又被國家視為重要公益事項,故計劃生育行政成為經濟誘導措施的典型適用領域之一。從生育調節的功能出發,將針對超生者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定位於作為經濟抑制措施的收費,而非行政處罰或填補公共投人的補償性收費,可在計劃生育義務的倡導性、生育的人權性等因素中作出合理的協調。社會撫養費雖不直接侵害生育權,但也應當符合財產權保障的要求,並接受比例原則、正當程式原則的控制。這也是對經濟誘導措施的共通要求。應探索一套新的規則規範經濟誘導措施,使其與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傳統手段一起,構築行政法實效性保障的規範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