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至103年版教學醫院評鑑分為「醫師及醫事人員」、「醫事人員類(非醫師)」兩類。評鑑改版重點為:醫院得依「訓練特性及需求」申請評鑑職類,評鑑結果則以「職類別」個別核定,惟至少申請四個職類(需包含護理職類)。教學醫院評鑑基準分為六大章,評量架構主要分為「訓練機構(第一至四章)」、及「訓練計畫(第五至六章)」,評鑑對象擴大涵蓋各職類醫事人員與學生,包含西醫、牙醫、中醫、藥事、醫事放射、醫事檢驗、護理、營養、呼吸治療、助產、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臨床心理、諮商心理,並於103年再納入聽力、語言治療、牙體技術職類之評鑑。且,醫院得於原有評鑑效期內申請「新增職類評鑑」,增加可收訓之職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