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論是一個憲法問題,反映了對待憲法文本及實定憲法規範效力的態度,充滿了自然法、分析實證法、法社會學等方法之間的緊張。這既需要釐清政治與法律的界限,也需要在諸法學方法之間確立適度的分野。自然法和法社會學流行的另一面既是憲法虛無主義的氾濫,也是法律實證主義的缺席;在憲法之外通過抽象原則尋求憲法精神反映了對實定憲法文本的漠視乃至輕視,註定建立在憲法信仰與有效性前提下通過解釋尋求憲法含義謀求憲法發展的憲法釋義學難以成立。因之,超越方法論,實現憲法的本土敘事是克服方法論偏頗的唯一選擇,俾使一切憲法問題樹立於憲法文本之上,確立忠實於憲法的規範自覺,這是法治社會的要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