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常設憲法監督機關,但並非專門憲法監督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法監督機關身份與立法機關身份存在一定的衝突,因此有必要將憲法監督身份進行適當分離。憲法監督物件包括立法違憲和一般行為違憲兩種基本類型。立法違憲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各類規範性文件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命令、決議。一般行為違憲的範圍包括國家機關違反憲法規定的權限或程序的行為以及侵犯公民憲法權利的行為。完善憲法監督制度,應當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之下設立憲法監督委員會。憲法監督委員會之下應建立三套工作機制:針對立法違憲的立法監督制度,針對公民憲法權利救濟的憲法訴訟制度,以及針對尚未發生違憲行為只涉及憲法解釋的憲法解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