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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選董監事後未辦妥變更登記,致被追稅及其解套方案之探討
作者 王文士
中文摘要
公司經營應繳納之各種稅捐,係屬公司之經營成本,不能拒絕繳納,否則不但稅捐機關會追稅,而且也會科處逾期二日以上之滯納金,逾期越久罰得越多,如果逾期超過30日,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而公司欠稅金額達到新台幣2百萬元者,則其代表人將被稅捐稽徵機關移請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所以公司之負責人,接獲稅捐機關之稅捐繳納通知書,依照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第2項)。」必須按照稅單上之繳納期限屆滿前,以公司之資產繳納完畢,始稱得上忠實執行職務,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如欠繳稅款金額大者,公司之代表人會被稅捐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移送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以下本文介紹一則公司代表人被限制出境,尋求行政救濟失敗的故事,並研究如何避免被追稅的方法,一己之得,不敢藏私,願分享讀者,敬請不吝賜教!
起訖頁 9-20
刊名 會計師季刊  
期數 201812 (277期)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該期刊-上一篇 積極明快,勇於任事──專訪黃奕睿理事長
該期刊-下一篇 大陸地區企業重組所得稅法律制度的現狀與問題──基於稅法基本原則角度的考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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