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中國大陸婚姻法自一九五年制定以後,經一九八年之修正,再經二一年修正後,其關於婚姻實質要件之規定已臻明確合理,惟尚有多處有待修正之部分:一、無姻親結婚之限制;二、所謂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之疾病,過於抽象;三、婚姻撤銷機關之二元化;四、撤銷之效力溯及既往;五、無效之事由過多,撤銷之原因過少;六、結婚意思表示之不自由,除脅迫外,尚包括被詐欺,何以僅將被脅迫之情形列為婚姻撤銷之原因,而被詐欺之婚姻卻無明文規定,於論理上似乎有失均衡,立法論上宜將受脅迫或詐欺而結婚之情形,同列為婚姻撤銷之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