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國有資產的立法保護,當務之急是建立通過市場拍賣的形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定程序,建立國家或農村集體土地儲備基金法律制度,將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併入相應的土地儲備基金。對國有礦藏資源之採礦所得,應當建立國家所有權出讓所得法律制度,國家應當從採礦人採礦所得中按照一定比例或約定提取所有權收益。對國有金融資產,國家應當建立投資人投資權益收取法律制度,並建議在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下設國有資產管理局、國有資產投資收益局、國有資產保護局,並代表家行使相關投資人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投資收益、保護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