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論敘筆者於個案輔導的經驗裡遭遇之特殊案例。案主為一位在台非法居留的孩子,他是越南籍外籍配偶因一夜情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於孩子出生時母親尚未取得我國國籍,並且不知道孩子的生父是誰,在此狀況下,這個孩子若非先入籍越南,在我國的法律上很難取得居留權,這是兩國國籍法對於新生兒國籍的共同見解。然越南政府卻遲不願意辦理孩子的入籍申請。因此,這孩子始終無合法居留權,這亦意味著孩子無法在我國享有健康保險、國民教育等社會福利。在此,筆者企圖還原案件處理經過,並探討其案件中千絲萬縷的行政規定對這對母子所造成的限制,以及案主母子倆在其間所面對的抉擇與困境。文中並引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國際公約》(CEDAW)相關規定以為我國制度與國際期待之對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