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台灣《兩公約施行法》開始實施,然因為未同時設置專業與專責而獨立的國家人權機關負責執行,致兩年來成效有限。然從各種檢討報告中,可知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刻不容緩。論者謂我國憲法並未規定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且中央政府已設置監察院,毋庸再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但從《巴黎原則》與亞太國家的實例觀察,衹要依法律設置,縱使已設置監察使,亦可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
國家人權委員會有如下的職責與功能:(1)對政府立法行政機關的法律或措施提出建議、(2)促進與監督國家加入國際人權體系、(3)主動地調查案件與接受申訴、(4)進行人權教育及(5)與提出人權報告。它在一國人權文化的長期發展扮演重要的角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