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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我們為什麼需要國家人權委員會?
並列篇名
Why We Need A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作者 魏千峯
中文摘要
2009 年台灣《兩公約施行法》開始實施,然因為未同時設置專業與專責而獨立的國家人權機關負責執行,致兩年來成效有限。然從各種檢討報告中,可知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刻不容緩。論者謂我國憲法並未規定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且中央政府已設置監察院,毋庸再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但從《巴黎原則》與亞太國家的實例觀察,衹要依法律設置,縱使已設置監察使,亦可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 國家人權委員會有如下的職責與功能:(1)對政府立法行政機關的法律或措施提出建議、(2)促進與監督國家加入國際人權體系、(3)主動地調查案件與接受申訴、(4)進行人權教育及(5)與提出人權報告。它在一國人權文化的長期發展扮演重要的角色。
起訖頁 97-123
關鍵詞 兩公約巴黎原則獨立性人權文化國家人權委員會國家人權報告人權教育必要機制two CovenantsParis Principlesindependencehuman rights culture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human rights reportshuman rights educationindispensable institutions
刊名 臺灣人權學刊  
期數 201212 (1:3期)
出版單位 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
該期刊-上一篇 「野蠻」的復權:台灣修復式正義與轉型正義實踐的困境與脫困之道
該期刊-下一篇 論依巴黎原則於監察院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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