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與「修復式正義」原本是兩組互相指涉的理論:當事人均為受害人、加害人與社群,國家只是配角;懲罰不是正義的第一義;應報主義與國家司法目的的維持,也被真相的探求、加害人的悔悟與道歉、受害人的需求得到滿足、以及包括社群在內的三者共同的和解與療癒等所取代。就近代國家/法而言,兩者都是非常具有顛覆性―因此也是充滿改革能量―的理論。但如果進入實踐的層面,則前者容易被誤解為政治鬥爭,而後者則往往只被視為近代刑法理論的補充與裝飾品。結果,無論是群體正義的轉型,或個人正義的修復,都失去了真正達成和解與療癒的功能。這種困境在缺乏堅實的西方民主/近代司法的人權傳統、缺乏道德的決心與政治的決斷的台灣尤為明顯。本文則試圖在此看似無解的現狀之下,提出另一個思考的切入點:一個在台灣的「轉型正義」與「修復式正義」中原本居於最關鍵位置,卻始終受到忽視的因素―台灣原住民族因素。本文試圖證明:只有理解台灣原住民族的受難歷史,恢復台灣原住民族的諸權利,才能夠在道德上、理論上以及實務上完成主流社會的「轉型正義」與「修復式正義」,並使居於台灣的所有族群得以獲得和解與療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