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透過《兩公約施行法》的實施,已正式成為我國法律體系的一部份。兩公約所保障的人權規定,也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在這一波全新的人權時刻中,許多民間人權團體都積極參與其間,環境團體卻反而顯得疏離。究竟環境與人權的關係為何?兩公約所保障的人權,是否可以作為環境人權的主張?本文研究發現,環境與人權密切相關,兩公約所保障的人權,不但涵蓋實體環境人權如生命權、健康權、水權、隱私權、家庭權、自決權、文化權及宗教自由等,更包括請求環境資訊、參與環境決策、環境人權受到侵害的司法救濟等程序環境人權。本文認為,不僅人民、環境團體、環境律師應該積極主張這些環境人權,就連各級環境主管機關、法務部及各級法院,也都應該積極適用這些人權保障規定。環境人權在國際人權法上的發展,讓我們清楚看到兩公約與環境人權的密切相關,各國或國際的環境政策與法律議題的思考,再也無法脫離國際人權規範體系。環境與人權、內國與國際的整合與匯流,勢不可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