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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院應否及如何適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並列篇名
Should and How Courts Apply the ICESCR
作者 廖福特
中文摘要
《兩公約施行法》為我國第一次以國內立法填補因無法存放批准書所造成的問題,使得國際人權條約有國內法地位,開啟與國際人權接軌之新模式,其對於法院適用法律尤有更重大之影響。 本文認為法院應該適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且應依職權適用之。當法院未適用時,應被認為是判決違背法令,得為第三審上訴及非常上訴。而當法律與公約衝突時,應適用公約。法院亦應參考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委員會之意見。法院必須決定國內法律是否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要求之締約國國家義務。如果法院未能妥善審視此部分,即有適用法律不當之疑慮,而得以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是非常上訴。
起訖頁 3-25
關鍵詞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委員會人權事務委員會一般評論國家義務逐步實現最低限度的核心義務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Committee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Human Rights CommitteeAct to Implement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General Commentnational responsibilityprogressive realization
刊名 臺灣人權學刊  
期數 201112 (1:1期)
出版單位 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
該期刊-下一篇 台灣落實兩大人權公約的初步檢視:以「種子講師培訓計畫」為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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