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病間關係,主要係因為治療及預防疾病而存在,基本上應該也只有治療關係而已,不過社會互動並不限於此種關係而已,可能有多重關係發生,其中包括性親密(sexual intimacy)關係,對於此種關係,是否會影響到基本之治療關係而危害病人應有之權益?那其他關係也是否會有相同情形?醫病間關係之界線應如何維護?對於此種醫病間性親密之關係,在倫理與法律規範上在各醫療專業領域上,尤其是從精神醫療相關領域有何異同?本文從倫理規範探討,擴及至法律關係,發現雖然在西方早有倫理規範,但只有在精神醫療領域特別重視此種醫病間性親密關係之倫理問題,並原則上採取嚴格禁止之立場,並將之區分為界線跨越與界線違反輕重二種層次,但在法律規範而言,除醫師懲戒採取較寬鬆認定之標準外,民事與刑事仍然採取較倫理規範為嚴格認定之標準,必須恪守法律之要件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