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前稱為衛生署)曾鑑於醫療糾紛頻傳,先後於2005年提出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於2008年提出病人安全及醫療糾紛處理條例(草案)及於2012年提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行政院版本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已經行政院於2012年12月13日第3327次會議決議通過,於2012年12月18日發文函送立法院審議,共52條。此乃臺灣醫療糾紛解決法制化歷程之一大突破。本文針對行政院版本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進行評析與建議。本文運用成本效益分析計算出民事訴訟法、鄉鎮市調解條例與行政院版本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中調解制度之益本比。此外,本文認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應脫鉤、增設醫療糾紛仲裁專章、執業醫事人員應強制投保責任保險、建置多元鑑定管道與發揮醫療(事)機構專責人員或小組之功能。醫療(事)機構專責人員或小組需進行「事實客觀面」釐清與「情感主觀面」感動,尤其擔負重任。本文期許「以刑逼民」、「五大皆空」與「醫醫相護」等現今醫病亂象可於醫療糾紛處理法制化後盡快獲得紓解與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