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雙邊投資條約以保護投資者財產利益為中心而進行構建。晚近以來,因有關公益保護措施引發的國際投資爭端的大量增加以及國際投資仲裁實踐中漠視公共利益現象的頻發,凸顯了現行雙邊投資條約機制對公共利益保護之不足及在其中保護公共利益問題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經濟全球化的負面效應、全球市民社會與非政府組織的興起、可持續發展原則的影響以及公司社會責任運動的興起為雙邊投資條約的公益化革新提供了背景與條件。應該從雙邊投資條約主要的實體規則和程式規則兩方面對其進行革新,制定適度平衡投資者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新型雙邊投資條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