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本論文探討唐宋職制律的法典位階,解析唐宋法典編排的思維與格局之轉變脈絡為何?《唐律》〈職制律〉可分三大類、總共有59條,包括針對官員違犯皇帝人身意志、違犯朝廷規定和官僚個人道德違犯公務處置。《宋刑統》照抄《唐律》而增加「門」的編排方式,調整條數並集中分類,其中增加令敕、格敕條,則意謂經濟發展的變化。《宋會要輯稿》的職制律,將攸關全國的經濟問題,列入食貨史料中。《慶元條法事類.職制門》一至十完好無缺,而且有相當數量散見於各門職制法令,尤其殘存敕和敕申明占1/4至將近1/3,顯見皇帝旨意法條化趨勢。
再者,透過宋代生祠立碑記與吏職變化,思考「職制司法」與儒家精神實踐之關聯為何?就儒學官僚的守法而言,宋代「生祠」必定依附在「立碑」的法令下,雖然建造德政碑逐漸喪失唐代與考課法結合的功能,但語彙運用卻反映宋代官員表達職責所在與自我要求的態度,建碑過程更顯示地方官執法分寸與守法技巧。就儒家司法的公平原則而言,宋代為達到獄訟無冤的理想,鞫讞分司是重要程序。地方衙門與審判相關的公吏工作必須井然有序,於是官箴中重視御吏之道,朝廷新制則促成縣衙獄訟胥吏邁向專職化。
本論文以奉行儒家思想的官僚群體為研究對象,分析唐宋職制律的變動,以及探討司法實例的審判原則,從而觀察儒家官員法治實踐與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