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與周邊海上鄰國大多存在海洋劃界爭議,為此我們一向主張“擱置爭議,共同開發”,但共同開發不是依靠善意能夠實現的,考慮到我國周邊海域爭議的複雜性,要實現共同開發需要首先釐清和解決一些基礎性問題:根據《海洋法公約》第83條,共同開發屬於臨時安排性質,不應影響最終劃界,但在實際效果上,共同開發仍會對劃界產生不容忽視的影響;共同開發的法律基礎是當事國的條約約定,當事國的意志是共同開發效力的唯一來源;共同開發的實現必須考慮當事國已經授予開發實體的特許權利,這種既存權構成了相關國家的既得利益;大陸架油氣儲藏的單一地質構造要求適用利益分享原則,這限制了相關國家的單方開發權利,必須考慮對方國家的合理要求;單方的或排斥爭議第三方的永久性開發行為不符合《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具有非法性,但作為對抗措施的單方行為例外。 |